生活类论坛推荐

    论坛热贴

    1楼 2008-9-26 20:11:45
    对《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的修改建议
    深圳人大代表杨健昌,参加过一次业委会选举报名,因报名表有瑕疵,被拒绝参选。他由此关注到这个条例的操作性问题。
    法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。法律是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,没有程序正义,就没有实体正义。
    《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有些地方规定得就很粗疏,特别是程序上,很容易被人钻空子。
    一、关于书面形式业主大会,按道理,既是业主大会,就有一个需要通知到所有业主的问题,这才能称之为大会。
    可不少业主不常在家,这是个问题,常在家的,有不同意见,组织者也许就是不通知他,召开的就是部分业主大会,这怎么能分辨呢?
    如何能避免人为的选择,却没有细则来规定。
    二、业委会换届选举, 现在条例是比照政府部门的做法,规定由上届业委会来组织。如何避免人为的操控?
    试想,如果美国的总统选举,由上届的总统克林顿来主持,那不是希拉里的天下了?弊病很多。
      (待续)
    本贴 开心福娃于2008-10-2 18:03:15 编辑过,共被编辑过1次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开心福娃(过客)
    我的家庭空间 | 我的小区

     
    2楼 2008-9-29 21:22:51
    个人资料短消息回复引用回复
    放松一下

   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5楼 2008-10-2 14:08:27
    Re:谈谈《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的可操作性问题之一
    上届业委会组织换届选举,候选人的确定也是由他们决定的。
    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纠纷,有怀疑现任业委会成员,为了能连任, 故意在新参选的业主填写的报名表上挑出毛病,排斥在选举之外。
    没有一个中立的机构组织和监督选举过程,选举的合法性就难以有公信力。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业主最弱势(过客)
    我的家庭空间 | 我的小区

     
    6楼 2008-10-10 9:26:08
    个人资料短消息回复引用回复
    Re:对《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的修改建议
    和物业公司、业委会比,业主最弱势。
    为什么立法不注意保护呢?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7楼 2008-10-13 19:10:25
    Re:对《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的修改建议
    三、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如选举、选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,物权法和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,都明确规定,要有过半业主和表决权才能有效。
    深圳的条例则规定为,业主的户数和表决权数超过四分之一就决定通过。
    这个条例的文字是这么写的:
    业主大会要有效,参加的户数和表决权数要过半。
    而得到与会者的户数和表决权数过半,则决议通过。
    两个过半相乘,则是四分之一了。
    也就是说,能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少数,就可以决定物权法列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问题。
    不但和上位法冲突,而且在实践中,为有意操控选举或表决的人所利用,损害业主的利益。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8楼 2008-10-13 19:15:26
    轻松一下

   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10楼 2008-10-13 19:19:44
    深圳的明斯克航母公园

   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12楼 2008-10-13 19:33:45
    荷花与MM

   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13楼 2008-10-13 19:35:32
    远眺明斯克

   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
    本贴 开心福娃于2008-10-13 19:40:31 编辑过,共被编辑过1次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路过(过客)
    我的家庭空间 | 我的小区

     
    14楼 2008-10-14 1:02:16
    个人资料短消息回复引用回复
    Re:对《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的修改建议
    荷花漂亮,什么机子拍的?
    工具箱 [编辑]
    当前为过客评论,您还可以登陆后发表您的评论! 过客名称:
    回帖区
    标题
    内容

    HTML:不可用
    UBB:可用
   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 超级连接 添加图片 插入Flash 插入Windows Media 插入Real Media 插入MP3 引用
    表情

    点图标,加入帖子正文
    添加图片URL
    上传新的图片
    当前心情

    将放在帖子的前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