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无形资产阶级计价原则: a 自形开发的无形资产,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计价; b 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,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; c 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,按评估确认或合同,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; d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价计价。 e 商誉的计价应当经评估机构确认,除公司合并外,商誉不得作价入帐。 (2) 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摊销; a 专有技术按15年平均摊销; b 土地使用权按30年-50年平均摊销; c 其它按10年平均摊销。 (3)公司接收、购入、转让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。 (4)其它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摊销: a 租赁费按6年平均摊销; b 装修费按5年平均摊销; c 开办费按5年平均摊销;